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材料,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切不可采取销毁、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以免发生因其销毁、抢夺病历行为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情形,并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医务人员常因抢救急危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13本规范》规定,部分病历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补记,如: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48 小时内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 小时内完成,转科的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48 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 24 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若医务人员书写相关病历在前述法定时间内,则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为医务人 员在纠纷发生后书写病历的行为一定是故意修改、篡改病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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