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是指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14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原件或复制件。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室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各执一份。封存病历复印件的,未封存的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封存后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开启封存病历必须在签封各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 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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