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的,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有书面签字记录;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案例 2-3】未做尸检无法明确死因、认定因果关系案2017 年 3 月,患者杨某因进行性吞咽困难 1 月至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3 日后全麻下行胸腹两切口食管癌根治+上消化道重建+肠粘连松解+胸膜粘连烙断+空肠造瘘+右下肺结节楔形切除+右肺修补+奇经脉烙断+胸导管结扎术。术后诊断:1、食管中下段鳞癌;2、右下肺结节。术后 9 日患者诉右侧胸痛,一般阵痛效果不佳。术后 11 日,因患者右侧胸腔积液,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同年 5 月 15 日患者突发左心前区疼痛,经心电图检查诊断意见为 1、窦性心动过速 HR114bpm;2、符合急性前间壁、前壁心梗心电图表现;3、胸导 R 波递增不良。医院胸外科与心内科会诊进行了诊疗。后因治疗效果不佳,于 6 月 18 日将患者转入 ICU 治疗。患者病情逐步加重,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但症状改善不明显,同年 6 月 28 日经患者家属要求放弃各项治疗及抢救措施,患者于当日 11 时 21 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呼吸衰竭。同日,医院向患者家属送达尸检知情书,载明:“我院对死亡患者需进行医学尸检,望家属了解知情,以明确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在不同意17尸检栏签字捺印。后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中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病情变化监测不到位的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患者杨某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导致无法判断本案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造成因果关系无法评定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举证证实被告术后监测不到位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经鉴定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术后病情变化监测不到位的过错,且最终患者死亡,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情认定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 10%的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后原告对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指引:本案中,虽然患者死亡证明书上已写明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但该死因只是医生的临床判断,不能等同于尸检报告,临床判断具有医学上的局限性,患者真正的死因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死亡案例如果没有尸检作为科学依据,任何鉴定或调查都只能说在现有病历等文字材料基础上的猜测、推理,或凭经验分析、判断。国外研究显示临床诊断与病理尸检结果不符合率高达 30%-50%,
因此,涉及死亡的案件均建议患方及时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案例 2-4】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事宜致承担责任
2016 年 5 月 24 日,杜某至现代医院要求终止妊娠,现代医院医师接诊后认为杜某血压过高不宜行引产术,即让杜某服用了降压药硝苯地平缓释片,约一个小时后杜某血压虽有所下降,但诊治医生认为仍不适宜行引产术,遂嘱杜某带降压药回家服用,待血压稳定后再行引产。当日晚上,杜某感觉身体严重不适,其家人遂将其送往中心医院产科救治。中心医院诊断为:1、早发型子痫前期;2、孕 7+月头位宫内单活胎。经杜某丈夫方某同意,中心医院于次日 3 时通过剖宫术取出胎儿活体(方某某)至新生儿科治疗,杜某术后被送至 ICU 继续治疗。杜某产后病情更加恶化,中心医院释明杜某的病情后,其家属向中心医院表示放弃 治疗,并愿意承担放弃治疗的后果和转运途中风险。杜某出院后于当晚约 8 时 40 分在自己家中死亡。杜某家属认为其死亡与现代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要求现代医院赔偿。2016 年 5 月 27 日,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由现代医院向杜某家属先行支付丧葬费五万元待后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的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现代医院未按约定履行。方某按照农村习俗安葬了杜某,18杜某安葬前未进行尸体解剖。后方某等 5 人将现代医院、中心医院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依委托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以无死者杜某的尸体解剖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具体原因为由终
止鉴定。一审法院以方某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现代医院、中心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方某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方某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代医院给杜某服用了严禁孕妇服用硝苯地平缓释片、也未告知其应当留院观察,存在过错;纠纷产生后,现代医院未告知其近亲属应当进行尸检,存在过错。故现代医院对杜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杜某在中心医院剖腹产下婴儿后,其丈夫方某放弃对杜某的治疗,对杜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方某在一、二审中均未要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故中心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杜某近亲属与现代医院对杜某的死亡各承担
50%责任。
律师指引: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尽管本案患者并非在现代医院内死亡,但在患者死亡后、患者近亲属与现代医院发生纠纷时,现代医院仍有告知患者近亲属相关尸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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