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场所,并有专(兼)职人员处理医疗纠 纷。患方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时应在医疗机构纠纷处理专门场所进行,并与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进行沟通,不能在医生办公室、医院大厅等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地方进行。
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 5 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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