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医疗纠纷已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明确规定了处理途径,因此国家信访局已多次发文对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建议采取调解及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实践中,信访大多起到转发的作用,并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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