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没有到医院看病,而是私下请医生治疗,这种情况下医生诊疗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应以该医生个人为被告,与医生所在医院无关。
若患者到医院看病没有挂号,也不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病历本),而是直接找熟人看病,此种情况下患者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医疗损害,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医疗损害,与医院⽆关(案例 4-4),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发生医疗损害是在该医院内的诊疗活动,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医院对外承担责任(案例 4-5)。
【案例 4-4】私下找医生检查被认定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案翟某因身体不适,由其儿媳孙某带到医院做检查,因孙某系该医院 B 超医生,因此孙某遂带翟某在相关科室进行了头颅 CT 平扫、颈椎以及胸正位拍片、心电图三项检查。翟某家属向相关医生咨询病情后医生未给出在医院进一步诊疗的建议。后孙某带翟某回家休息,在回家途中,病人突然发病,后经送往其他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肌梗死。翟某家属以医院在对翟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原则导致其死亡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翟某家属提供了翟某在医院进行检查的相关资料,以证明翟某与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医患关系。医方认为:翟某家属未能提供挂号单据、交费凭证及病历等患者正常就诊应有的材料,即便是走紧急病情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原告也未能提供补办挂号手续、补交检查费用等通过绿色通道就诊后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仅凭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翟某与医院之间建立了诊疗医患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与医院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驳回翟某家属诉讼请求。后此案经过二审、再审,均驳回翟某家属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若患者无法证明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就无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更无法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案例 4-5】未挂号,也未交纳医药费拔牙后植物人状态案
梁某系某县人民医院的外科医师。 某日 16 时许,梁某因牙痛多日到该医院口腔科拔牙。在梁某未挂号,也未交纳医药费的情况下,由该医院口腔科执业医师黄某为其拔牙。黄某先对梁某进行局麻,但梁某仍感剧痛难忍。黄某怀疑本人麻药没有打准,就请口腔科副主任刘某前来帮忙。刘某到后又补了 3 毫升麻药,但梁某仍感疼痛。于是刘某又用 1 毫升麻药作浸润麻醉,但梁某疼痛未减。 此时刘某停止拔牙,并要求梁某回去服两三天消炎药后再来拔牙。 在旁的梁某之妻张某(张某为该医院急诊科的护士)建议做全麻拔牙,梁某表示同意。医师刘某、黄某虽口头上说从未做过全麻拔牙,但对梁某夫妇自行联系麻醉师的行为未加阻止。 张某用梁 某的手机联系到了准备值晚班的该医院麻醉科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严某在张某的要求下,从麻醉科冰箱内取出备用麻药“异丙酚”,并带着人工呼吸气囊于 17 时 25 分左右来到口腔科。 在为梁某行“异丙酚全麻术”的过程中,先由张某为梁某推注麻药,后改由严某推注。在麻药起作用后,刘某为梁某进行了拔牙。但病牙被拔除后,梁某始终未醒,并出现了脸色苍白、嘴唇青紫、呼吸和心跳停止等症状。
最终梁某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事件发生后,张某作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最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的 80%,梁某自负 20%。
律师指引:在我国熟人社会中,患者不挂号而直接就医的情形并不少见。 如果简单地以是否成立医疗服务合同来认定医患关系,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患者利益的保护。 而从诊疗活动的起始时间来看,诊疗活动应从患者或家属授权医生治疗或医生因无因管理而产生治疗意思表示开始,与挂号、缴费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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