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患者损害结果出现、得知侵权事实存在、明确侵权人时开始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侵权人同意赔偿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对于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