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患方病历资料外,医方在诉讼中可以就其免责情形提供相关证据,具体包括: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相关证据;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证据;
(3) 患者病情属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
对于因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引发的纠纷,医方还应提供其在采购、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血液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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