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所属科室与执业范围不同,是不是超范围执业?
执业范围是医师的“身份”,除紧急救护、规培转科等特殊情况外,医师所从事的医疗活动必须始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 医师的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必然相同。比如在急诊科工作的医师,其执业范围除急救医学专业外,还可以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执业,只要该医疗机构注册有中医和/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执业范围是医师的“身份”,除紧急救护、规培转科等特殊情况外,医师所从事的医疗活动必须始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 医师的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必然相同。比如在急诊科工作的医师,其执业范围除急救医学专业外,还可以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执业,只要该医疗机构注册有中医和/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几乎所有的医疗行为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诊疗手段存在创伤性、药物具有毒副作用、治疗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患者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同一治疗方法对同一疾病的不同个体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因此,如果仅以最终的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疗过程的合法性显然对医方不公平。虽然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为促进疾病的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应当对其危险性有一定的允许,以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只有在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下才能被认定,对于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比如...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除了对所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一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违法事项和违法情节可以给予医疗机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医务人员警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与医疗损害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分别主张赔偿。 【案例 9-3】工伤劳动者除医疗费外,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朋某在工作中因被重物砸伤左足,其后至某人民医院急诊处就诊,诊断为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开放性),并于当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朋某左足背部肿胀明显,末梢血运、感觉差,皮温低,拒不可及青紫,某人民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朋某于他院左足截肢...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患者获得医保给付而减轻或免除。但受害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向其追偿。 【案例 9-2】侵权行为人不得因受害人的医疗保险赔偿减免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 孔某因在自家搬卸东西时摔伤致左肩部受伤后在某人民医院检查,行左肩关节正位 X 线检查示:左肩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可能。后孔某至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7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 13469.28 元,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 6545.11 元。 后在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0536.69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案例 9-1】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2016 年 8 月 18 日,袁某入住某医院待产,经会阴侧切助娩一足月男婴,羊水Ⅱ°混浊。新生儿出生时面色苍白,无自主呼吸,无肌张力,无啼哭,听诊心率 124 次/分。考虑新生...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产妇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享有被医疗机构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权利,并享有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做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权利,因此,因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过错致缺陷儿出生的侵犯了产妇的生育选择权。 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不宜将缺陷儿的出生本身视为损害后果,缺陷儿的残疾或因缺陷而致的死亡也与产前检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缺陷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缺陷儿的出生是产妇权利被侵害的具体表现,也是导致其遭受财产以及精神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患者可以主张医疗机构赔偿因抚养缺陷儿比正常儿童多支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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