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要客观评价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注意义务”的一般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可分为“具体注意义务”和“抽象注意义务”,具体注意义务包括 “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抽象注意义务也称为最佳注意义务。 ⼀般注意义务是对医务⼈员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医务⼈员都应当遵守的⾏为规范,一般注意义务贯穿于诊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问诊义务、检诊义务、诊断义务、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