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充鉴定?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若发现有以下情形,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若发现有以下情形,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可以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不得不查明的专业性问题,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重要的证据,但实践当中也常常出现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实践中,常...
患方陈述一般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诊疗概要,系对患者诊疗过程的总结性陈述,需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对鉴定有意义的诊疗事实。有意义的诊疗事实是指能够反映出患者的主要症状、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损害后果的事实。 第二部分是患方观点,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具体分析医疗行为过程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二是分析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专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邀请的专家应当参加鉴定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1)宣布鉴定听证会纪律,核实医患双方身份,介绍鉴定人或者专家的姓名和专业职称等; (2)询问是否需要回避,如医患一双或者双方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暂停听证...
患方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除向鉴定机构提交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患方有效身份证件;(2)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3)医学影像资料、音像资料、病理切片等;(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重新鉴定的,还需提交原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复印件。 提交前述第(1)(2)(3)项材料应当经医患双方确认或者人民法院质证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般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共同委托。若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 虽然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鉴于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人选定也未经商定或法定,故单方委托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极有可能不被对方采信,因此,不建议患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江苏省医疗...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承担的鉴定体制“二元化”现象,二者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成、鉴定人签名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均有不同。 医学会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由各科临床医学专家组成,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时,亦会有法医参加。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后需从其专家库中抽取与案件相关的临床学科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为 3 人以上单数,实行合议制。 专家组组成后将审查医患双方鉴定材料及陈述书,听取双方陈述意见,进行必要的询问及检查,然后进行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报告形成后,由医学会加盖公章,鉴定专家不具名,实行...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在必要时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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