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未主张的权利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患者损伤残疾程度、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常常需要进行鉴定,患者的赔偿金额也需要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计算,故常常发生患者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均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再提交证据、提交鉴定申请。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患者损伤残疾程度、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常常需要进行鉴定,患者的赔偿金额也需要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计算,故常常发生患者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均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再提交证据、提交鉴定申请。
除患方病历资料外,医方在诉讼中可以就其免责情形提供相关证据,具体包括: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相关证据;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证据; (3) 患者病情属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 对于因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引发的纠纷,医方还应提供其在采购、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血液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患方起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 患者至医疗机构就诊证据,主要有:挂号单、病历、相关缴费、收费凭证; (2) 患者受到损害的证据; (3) 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该部分证据若起诉时无法提交,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患者损害结果出现、得知侵权事实存在、明确侵权人时开始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侵权人同意赔偿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对于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
案由,即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是诉讼案件的原由。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会基于当事人不同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医疗的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设置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下级案由。起诉时,选择不同的案由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若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适用侵权类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医疗纠纷案件中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四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案件都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或过错医疗⾏为发⽣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医疗机构登记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致的, 则在实际经营地所基层法院起诉。若起诉多个医疗机构的,可在其中任何⼀个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般建议在对患方相对有利所在地起诉。
若患者没有到医院看病,而是私下请医生治疗,这种情况下医生诊疗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应以该医生个人为被告,与医生所在医院无关。 若患者到医院看病没有挂号,也不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病历本),而是直接找熟人看病,此种情况下患者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医疗损害,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医疗损害,与医院⽆关(案例 4-4),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发生医疗损害是在该医院内的诊疗活动,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医院对外承担责任(案例 4-5)。 【案例 4-4】私下找医生检查被认定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医疗机构,而非实施具体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若患者未在医疗机构挂号,而是在医疗机构之外私下找医生看病发生医疗纠纷的,则该医生的诊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此种情形下被告为医生个人。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由该实施诊疗行为的具体人员承担责任。 医生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的,由发生医疗损害的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其他执业的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
若患者诉讼过程中死亡,则中止诉讼程序,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表明继续诉讼,则变更原告为继承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权,则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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