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后心衰死亡,两家医院共赔偿72.2万
一、简要诊疗经过 患者徐某,女,34岁,于2015年5月17日在某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并建册。因“停经41周”于2015年10月31日入住保健院,于11月1日行剖宫产术,术后因病情变化转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日13时09分临床死亡。 11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徐某尸体进行尸解及检验,鉴定意见为“符合在剖宫产术后,因二尖瓣重度狭窄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本案特别之处 1.家属通过律师同行找到我,在找到我之前,咨询了当地的律师的几个律师,当地的律师都只分析了保健院可能要赔偿,没有想过市医院也可能有责任。 2.家属找到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