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该组织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有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局限,帮助医患双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该组织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建立有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局限,帮助医患双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相对“私了”(双方协商解决)来讲,“公了”途径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诉讼风险等种种不利因素,“私了”解决对专业知识要求低,更能够简便快捷地处理问题。但通过“私了”解决过程中双方缺乏信任、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且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目前,为了规范患者依法、理性维权,多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中,20若患方索赔超过一定金额,则不得自行协商。部分地方规定如下: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广东...
合法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 (1)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 (2) 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3) 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4) 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 依法判决。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4 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材料,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指出: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切不可采取销毁、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以免发生因其销毁、抢夺病历行为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情形,并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医务人员常因抢救急危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病...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处理的事项是复印、封存病历。如果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消毒产品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对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血制品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其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
常见的医疗纠纷类型有: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 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 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 由此引起的纠纷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 有缺陷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 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 当承担的...
近日,鹤山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做完手术后,我的眼睛更看不清了,你们医院要赔偿我!”前段时间,吴某在某医院接受了眼部手术治疗,术后出现眼部不适、视物不清的情况,于是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 “根据医学院出具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证明,我们是在符合医疗规范下进行手术的,并不存在过错。”涉案医院表示,同时对吴某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 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问题,但吴某术后不能清晰视物,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自然难以接受该鉴定结果。双方协商无果,遂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为妥善化解该起医疗纠纷,鹤山法...
一、简要诊疗经过 患者曹某,女,48岁,于2022年5月13日晨9时许因“右侧腰部疼痛”到潮州某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师考虑肾尿路结石,未予处理,未告知具体病情,仅建议住院治疗。患者在不知病情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打车赶回江西信丰县就医。 同日23:30,曹某到达信丰某医院急诊,由急诊收入院。入院诊断:右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左肾结石。入院时,患者血压86/50mmHg,脉搏106次/分,右侧腰部疼痛不适。5月14日入院后至清晨7时,患者一直疼痛、伴发热,值班医师于03:30开具双氯芬酸钠栓,于07:43开具曲马多0.1g肌注。 5月14日,信丰某医院为患者实施“经尿道膀胱镜下右输尿管支架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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