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承担35%责任比例
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由我院(2021)辽XX民初61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此不再赘述。2023年2月6日,经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目前遗留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评定为五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营养期24个月。原告就尚未获赔的损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一、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到同等范围内,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 二、对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法认定如下: 1、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经鉴定为长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