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致患者左锁骨骨折术后伴左肩疼痛、活动受限
2021年8月16日,原告汪某因左肩部摔伤到被告某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锁骨粉碎型骨折,于同年8月24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年8月31日原告出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7335.88元。2022年10月24日,原告因左锁骨骨折术后伴左肩疼痛、活动受限,到淮南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0月31日行左锁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髂骨植骨术,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10184.75元。2023年5月15日,经汪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新华医院在对汪某的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豫河大司鉴中心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