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脂肪隆鼻致后天面部畸形,要求三倍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原告因鼻部形态不佳,面部凹陷,影响美观并经人介绍前往被告处进行美容手术。2020年9月29日,被告为原告行“部分肋软骨鼻整形术+自体脂肪填充太阳穴、额头”术,麻醉方式为局部浸润麻醉。同日,原告在被告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假体材料)知情同意书》《隆鼻及鼻部整形术特殊风险知情同意书》《自体脂肪移植/填充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署名,该知情同意书上记载了手术具有的风险等。术后原告因额头、肋部等部位不适,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某某医科大学总医院、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上海某医院等处进行治疗。在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肋骨软骨炎”住院9天,在上海某医院治疗“后天性面部畸形”住院3天。并经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